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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区住宅大修基金交存标准方式大调整

发布时间: 2015-06-04 15:03:06

来源: 陕西网

分类: 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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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记者从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局(简称住建局)了解到,咸阳市对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从2015年6月1日起,咸阳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原来的按房屋售价计算改按建筑面积计算,归集方式逐步过渡为业主直交。

根据规定,咸阳市商品住宅、全额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等非公有住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多层住宅、多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多产权的非住宅商品房(八层以下不配电梯的)70元/平方米;

多层住宅、多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多产权的非住宅商品房(八层以下配电梯的)95元/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小高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多产权的非住宅商品房(八层以上,含八层,十二层以下)130 元/平方米;

高层住宅、高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多产权的非住宅商品房(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145 元/平方米;

车库、地下储存用房60元/平方米。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建局工作人员介绍,凡2015年6月1日以后在住建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立户手续的新建楼盘一律执行新的交存标准。考虑到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转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诸多情况,结合咸阳市维修资金收缴工作现状,决定实施新旧标准过渡期,时间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过渡期间新旧交存标准并行,过渡期满后,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据了解,以往咸阳市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多层住宅的购房者按购房款百分之二的比例交纳,高层住宅的购房者按购房款百分之三的比例交纳。

此外,咸阳各县市住建管理部门可参照此规定,根据建安造价情况合理确定当地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责任编辑: duan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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