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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拒绝个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 2017-07-13 11:20:27

来源: 阳光报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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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所在城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自主缴存者的最高缴存比例为24%,最低缴存比例为10%,具体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且应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保持一致。

自主缴存者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者,允许其缓缴。自主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选定的缴存比例与个人申报的符合规定的缴存基数相乘计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私设门槛,抬高条件,拒绝个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不得超出《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规定的使用范围。自主缴存者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保护,享有与其他缴存人员同等权利。需要办理提取和住房贷款的,按照各地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 xyso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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