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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新政 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发布时间: 2018-02-09 09:39:54

来源: 华商报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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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商报记者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今年咸阳市城镇职工、居民开始执行新的医疗保险政策。咸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此次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充分考虑到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负担,将有利于推动全市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主要内容为:

上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7万元上调至12万元,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最高可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由78万元调整至79万元。

上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4.5万元上调至24.5万元,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最高可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由60万元上调至70万元(困难居民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规范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政策,最低缴费基数由上上年度的社平工资调整为上年度社平工资。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由2008年时的上年度社平工资的0.5%调整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0.3%。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4元/月·人,参保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承担2元/月·人。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由原来的四个月延长至五个月,极大地方便了参保居民。

大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再按年缴费,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学制年度医疗保险费用,不随缴费标准的上调而上调,可将大中专、技校在校学习期间的医疗待遇完全保障,不出现脱保情况。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为确保分级诊疗政策的有效落实,适当提高了三级、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金,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金仍维持原标准不变。

未办理转院及异地备案手续人员,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原来的不予支付调整为按政策规定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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